广东省东莞市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民政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民政部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申办人员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条件、康复条件;

(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务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

(九)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验资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报告

(五)建设规划和图纸

(六)章程

(七)土地使用合法文件

(八)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申请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分级向申办人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办申请。申办全省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央和部队驻穗机构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由省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省以下地方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跨行政区域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十一、事项有效期

长期有效

十二、受理时限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22832532

十五、投诉电话

22832507

十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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