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民政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民政部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申办人员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条件、康复条件;
(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务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
(九)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验资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报告
(五)建设规划和图纸
(六)章程
(七)土地使用合法文件
(八)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申请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分级向申办人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办申请。申办全省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央和部队驻穗机构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由省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省以下地方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跨行政区域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十一、事项有效期
长期有效
十二、受理时限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22832532
十五、投诉电话
22832507
十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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