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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2022/3/17 19:46:35 ('互联网')

 (一)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办法:

  1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3)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费等。

(4)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

    ① 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

    ② 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

    ③ 用电、用水和使用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④ 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

    ⑤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5)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6)社会福利机构开办医疗诊所,卫生部门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优先批准;具备条件可以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予以优先考虑。

(7)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福利机构的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8)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补贴。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2000元/床予以补贴,300张床位以下的按1000元/床予以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补助100元/床的标准给予租赁补贴。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同级财政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的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上述人员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2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办法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称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办法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属地审批和管理的方法。冠县(市、区)及其以下名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受理并审批。冠设吉安市名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市民政局受理并审批。

4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办法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筹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和 5 万元以上注册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4)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6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方法、程序、具备的条件和优惠政策:

1 、申办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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