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拜泉县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条件和标准
(一)有50张床位以上的固定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3万元);
(四)有完善的各种章程制度,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健康标准,业务骨干应持有专业培训的资格证书。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从业资质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县民政局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后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由承办人审核相关材料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审批的,可报局长审批。
(二)承办人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拜泉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拟许可情况和许可结果分别在该网站上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拜泉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拜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