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昨天发布消息称,自本月起,全市各区县农村五保户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最多将达到667元。
市民政局表示,今年本市有关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具体供养经费的拨付方式为: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15%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
目前,朝阳、海淀、丰台、顺义、大兴和通州均已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580元,因此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领取的月生活费是667元。其余大部分区县均按照农村低保标准460元执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领取的月生活费是529元。
此外,根据规定,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重残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按分类救助系数1.15的标准享受待遇。因此,朝阳、海淀、丰台、顺义、大兴和通州六个区县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重残人每月可领取667元,对于其他区县,由于目前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其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重残人每月领取的生活费也应为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