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潘集区代养服务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2-03-17
甲方:潘集区爱心老年公寓
乙方:           ,系被代养人          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就         自费修养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在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服务条件、服务内容的情况下,自愿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    
送至甲方处代为养老。甲方承诺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标准,为老人提供服务。
二、甲方特别声明:入住者凡患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本公寓不予接纳。乙方不能提供体检证明的,由甲方协同老人前往医院进行体检,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隐瞒病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预交老人医疗保证金壹仟元,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出具收据)。该保证金用于老人突发病时医疗等急用。当保证金不够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而延误老人治疗的,乙方承担责任。
四、本公寓实行三级服务:
1、三级服务标准(自理型)
2、二级服务标准(介助型)
3、一级服务标准(介护型)
(1)介护I级。(2)介护II级。(3)介护III级。
备注:以上标准按爱心老年公寓老人健康标准划分。
以上级别划分仅是一般参考,不作为唯一依据,且仅为入住时根据老人的情况所作划分,如乙方入住时隐瞒老人病情或今后老人身体情况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三日内到甲方办理更换服务级别手续,超过三日不来办理,甲方仍按原协议标准提供服务,若造成后果由甲乙方负责。
根据乙方老人的身体状况,双方协商确定对老人按   级     型服务标准进行服务。
五、根据前条双方协商的服务级别,乙方每月按下列标准交纳费用分列如下:
费用项目    生活费    住宿费    护理费    特护费    管理费        合计
元/月                            
备注:夏季降温费、冬季取暖费、过节费、医疗费另收。
六、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费用,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时即交付第一个月的费用,在第二个月的前5天交第二个月的费用,以此类推。逾期不交,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交纳2%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七、入住老人临时离开公寓(必须有假条),连续离开未超过5天时,各项费用照收,如连续超过5天的,扣除离开的实际天数后,按当月实住天数收取该月的费用,但住宿费不予扣除。
八、如乙方老人患病,甲方积极协助治疗,必要时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甲方或医院处理相关事宜,如无法和乙方取得联系,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老人的费用以票据为凭证由乙方支出。
九、甲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尽到以下义务:
1、提供与服务内容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生活场所、文化场所和医疗保健;
2、安排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人员、护理人员;
3、完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人员、护理人员尊重老人、关心老人,为老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生活设施和生活用品。
4、在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社会公认标准照顾老人的起居生活。
十、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尽到以下义务;
1、按约定期限并交纳各项费用,及时返还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2、老人在公寓生活期间,乙方应经常对老人给予亲情关爱;
3、乙方应以大局着想,配合甲方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
4、如实填写老人入住登记表,告知老人的身体状况及相关病情;
5、联系方式、居住地等有变化时,及时告知甲方。
十一、甲方和乙方以及甲方和老人之间仅是服务合同关系,甲方非老人的监护人,乙方的监护权也不转移至甲方,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的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或服务人员失职(需有关机关证属实)而造成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人身与财产损失、甲方可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入住老人不是一对一的护理,如果老人自身原因出现了摔伤、碰伤、烫伤、走失、死亡等意外事故或因其他入住老人的行为引起的上述事实,甲方为入住老人提供热心周到的服务,积极妥善处理,并尽心服务好老人,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下列情况下,甲方对老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老人在房间里存放贵重物品,丢失损坏;
2、老人私自会见客人,发生纠纷;
3、老人私自服用药品、食用自带食品、使用自备的小物品引起的事故;
4、老人因吸烟而引起的火灾;
5、老人违反用电规定使用电器而引起的灾害。
十二、入住老人对甲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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