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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

 

2022/3/17 19:49:31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癸巳年)7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1]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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