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九养政策”实施一年以来,全市签约和建立养老(助残)餐桌4584个、托老(残)所5305个,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规范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根据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折子工程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巩固、提高、规范”的总体要求,在现有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培育发展500个规范化养老(助残)餐桌和500个规范化托老(残)所,每个街道(乡、镇)要建立设施较为完善、功能基本齐全、服务水平较高的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各一个以上,基础设施较好、群众需求较大的街道(乡、镇)要适当增加建设数量,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全面提高我市养老(助残)服务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工作标准

(一)养老(助残)餐桌规范化建设标准

1.养老(助残)餐桌签约挂牌、具有资质。

2.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就餐。

3. 环境整洁,老年人(残疾人)就餐区域标识醒目。

4. 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就餐、订餐、配(送)餐登记制度。

5.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服务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6.社区(村)老年人(残疾人)就餐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日均服务量达50人次以上。

7.服务热情,文明用语,老年人(残疾人)对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

8.按照《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及其补充规定使用养老(助残)券。

(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1.托老(残)所签约挂牌,具有《社区服务设施证书》或法人资质。

2.为辖区内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托(或全托)、餐饮、文化娱乐、精神关怀等基本服务。

3. 提供日托服务的托老(残)所,设有活动床位和文娱活动场所,配有相对固定的护理员,月服务量达50人次以上。

4. 提供全托服务的托老(残)所,设有固定床位,配有专职护理员,床位不少于5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40%。

5. 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签订服务协议,为托养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6. 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记录完整。

7. 服务热情, 文明用语,老年人(残疾人)对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

8. 按照《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及其补充规定使用养老(助残)券。

三、实施步骤

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区县自查、考核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

2011年3月31日前,区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完成工作部署,上报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6月份)

2011年6月30日前,区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圆满完成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三)区县自查阶段(7月份)

2011年7月31日前,区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对本区县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向市老龄办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四)考核验收阶段(8月份)

2011年8月31日前,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根据区县申请情况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悬挂“北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规范化服务单位”标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工作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是“九养政策”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折子工程。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