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津财社[2007]50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截至2006年底,本市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 148.81万,占总人口15.68%,老龄化程度居全国第三位。为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发展,实现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双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十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现就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扶持政策引导,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拉动就业和再就业,到 2010年实现新增 3万个养老服务就业岗位的工作目标。依据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0300张,由现在的19711张增加到30000张,实现千名老人拥有床位18张,按照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1:4的比例估算,预计新增就业岗位近3000个;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公益服务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按照我市 150万老年人中有  10%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1:6的比例估算,预计新增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就业岗位25000个。

       三、扶持对象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公益性公司可以享受本通知所列政策扶持。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我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注册认定为公益型养老机构;

       2.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社团字[2003]119号)精神,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招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4.根据收住老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每一名护理人员护理能够自理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老人不得超过4人。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公益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为所在区县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2.招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3.按照平均每名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员服务的老人不超过6人配备服务人员。

       四、扶持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并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护理人员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护理、服务人员),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3%)、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0.5%)五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补贴金额按照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办法,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中解决。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参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申请补贴资金除需提供《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持护理、服务人员认定证明。护理、服务人员认定证明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对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护理、服务人员、床位、入住、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审核情况出具。

      (二)工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