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八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五保供养服务规范化管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心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关于中心敬老院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敬老院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福利事业单位,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五保对象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中心敬老院是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民政局负责中心敬老院人员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中心敬老院提供捐助和服务。各中小学校应将中心敬老院作为学生的德育基地,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美德。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所属中心敬老院。
第二章 单位性质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中心敬老院是利用国有资产建立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纳入全民事业单位管理范围。
第七条 中心敬老院工作岗位主要由管理、服务人员组成。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财会1名。
院长、副院长、财会人员由市民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选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德才兼备,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敬老院工作的人员担任。
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人数按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较多时可适当增加临时性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中心敬老院全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相应事业单位标准套改。社会招聘的服务人员享受协议工资待遇,福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有关事业单位同等标准执行。
第三章 供养对象及供养标准
第九条 中心敬老院收养年满60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对象,原则上不收养社会人员。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不得吸收入住。
第十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住需履行下列手续: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推荐,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部门批准,由各中心敬老院组织签订五保供养(托养)协议,填写入住登记表,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放入住通知书。
坚持入住自愿、出去自由的原则。
中心敬老院同时负责协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做好本区域内的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工作。
第十一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入住后,其房产、责任田等由所在村委会或亲友代管,所有收入归本人所有;解除供养协议后,应当归还五保供养对象本人。
第十三条 供给标准
(一)伙食费应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240元;衣被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
(二)医疗护理费每人每年1200元,不发放到人,由中心敬老院统一掌握使用。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三)五保对象入住后,中心敬老院每人每月发给20元零用钱,由供养对象自由支配。
(四)丧葬费每人不少于1500元。待供养对象死亡后,由中心敬老院提出申请,市财政予以追加。
(五)五保供养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参合费由民政局负责交纳。各类供养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敬老院要坚持民主管理、文明服务、以养为主的原则,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院长和副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