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11-2015)》(冀政办函〔201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巨鹿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5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条  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自愿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审核公示,县老龄办(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审定并公示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管理、张榜公示,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高龄补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材料。城镇户口的申请人向原工作单位(包括县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直接向县老龄办申请。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第五条  村(居)委会接到高龄补贴申请后,应入户调查核实,并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经调查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公示。经调查符合发放条件的,将《高龄补贴申请表》、《高龄补贴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老龄办。


第六条  各单位接到本单位人员高龄补贴申请后,应入户调查核实,并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经调查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将《高龄补贴申请表》、《高龄补贴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老龄办。


第七条  县老龄办对直接受理的高龄补贴申请,应入户调查核实,并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经调查属实的,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老龄办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龄补贴申请表》审定后,在县老龄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以及村(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第八条  群众对已审定或已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人员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老龄办举报。前述单位应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查不符合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停止发放;情况不属实的,书面答复举报者。


第九条  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老龄办核准后,其补贴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老龄办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应不定期抽查;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老龄办。村(居)委会应定期走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老龄办予以纠正,并将情况公示。


第十一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县老龄办办理高龄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方式。


第十二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老龄办通报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去世,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补贴。


第十三条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通过争取上级支持和从县分成的福彩公益金中调剂以及组织企业、个人捐款等渠道筹措,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县老龄办应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工作;县财政局应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应每半年将本辖区和本单位享受高龄补贴人员相关情况向县老龄办通报,由县老龄办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制定下半年高龄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六条  从事高龄补贴审定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定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高龄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