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政策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扶持政策内容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严格按照秦皇岛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意见>通知》(秦政办[2007]82号)精神的有关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二)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且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经过一年运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200元,各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开办补助;租用房屋5年以上进行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50元,各县租用房屋在5年以上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开办补助。以上补助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3年给予拨付。


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追加开办补助。


     (三)在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每月不低于20元,各县给予每月不低于15元的营运补贴。以上补助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给予拨付。


       三、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凡申请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内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补助


       1、秦皇岛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申请书(附件一);


       2、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房屋平面图纸复印件;


       4、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属租用房屋改扩建的,需提供双方协议复印件;


       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 申请营运补贴


       1、秦皇岛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贴申请书(附件二);


       2、民政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属“公办民营”类型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