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兴安盟老年人优待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使老年人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阿尔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阿尔山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阿尔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及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离休干部持离休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市外(含盟外)老年人来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优待内容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含民族解放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中心)和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平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公费公共厕所。实行优惠的场所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三)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及城乡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凭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等。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的公证,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服务窗口要有明显标志。积极提倡为高龄、空巢、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七)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90岁至99岁高龄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长寿补贴金,补贴资金由财政负担,民政局发放。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每年“老年节”(农历重阳节)期间,要对各项为老年人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逐步解决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优待证制作、发放和管理


(一)《优待证》分红色和绿色两种,红色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绿色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


(二)市民政局负责《优待证》所需照片、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收集、审核报送、发放和管理。


(三)《优待证》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向老年人发放。


(四)市民政局老龄机构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发放对象应上网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公布。各地要通过优待政策的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切实把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


对不按本意见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民政局提请其所在地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市民政局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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