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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

 

2022/3/17 19:51:02 ('互联网')


乌海政发【2003】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引导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就大力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集体、村(居)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引导、鼓励境外人士以资金、房产、技术、信息等形式资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福利服务事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承办社会福利事业的主体。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以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五”期间,计划部门要把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国有社会福利设施,尤其是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所需资金;把国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办成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窗口和样板。在政府的资助和引导下,投资新建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项目,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站、老年人公寓、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建设项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按当地上年度老年人口的实际数量2∶3的比例,即每年每个老年人市级2元,区级3元安排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重点放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并逐年有计划地安排国有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施更新等所需经费。同时还要采取民办企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保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和孤残儿童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相应增加孤儿的教育费用。


  四、社会福利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城区改造,都要按照《城市居民区设计规划》(GB5180—93),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社区要设立一处老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不低于社区老年人总数的千分之一;人口超过6万人的社区则要按不低于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到2005,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床位数要达到1000张,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平均以5%的速度增长。对于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举办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申报建设规划时,应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免缴一切城市建设费和增容费。国家资助依靠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社会福利设施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并免缴综合开发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免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社会福利机构的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如果是出让土地,应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城市规划部门优先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盈利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七、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和优惠下列费用:


  1、免缴排水设施费,免缴燃气和自来水增容费。


  2、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使用自来水、煤气和电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3、养老机构建造项目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4、环卫部门清运社会福利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等,费用予以减免。


  5、社会福利机构安装固定电话,工料费应给予减免。


  6、卫生部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依照国务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26号)精神,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为服务对象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经审查合格者,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7、社会福利机构托老、康复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属非盈利性福利服务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免税政策的项目,可享受相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八、按照有关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福利服务业,凡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和条件的,对其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同营业税一起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九、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精神,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但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检查。接受的捐赠款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个人和机构,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额三分之一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以其名字命名(国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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