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决定对全市65-69岁老年人实行以下优惠规定:
1、半费进公园(含区市县公园)、动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
2、到各理发店理发、洗浴(池)门票,可享受优惠价格。
3、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4、到省、市、县(市、区)、乡(镇、场)属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免收挂号费。
5、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实行优惠票价,进入图书馆免证阅览。
6、以置换房形式安置动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在房源可能的前提下,尽量安置在住房的一层(如一层不够可延至二层)。
7、农村的老年人根据实际困难(即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减免村提留。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村的老年农民可由乡镇政府决定减免乡(镇)统筹费。
各区市县、各部门优待老年人政策优于本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优待证由市政府监制,由市老龄委审订办理。省直、中直、中国人民解决军的老年人以户口所在地为据。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