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3-17



       按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有关规定,本溪市社会福利协会考虑当前因物价飞涨、养老服务机构面临较大经营压力的现状,决定适当提高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本溪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试行)》公示如下:


   (以下收费标准含床位费、伙食费、护理服务费)


一、自理养员 :日常生活完全能自理或基本能自理。收费标准700—800元。


A、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能自理、思维清楚、精神正常、不依赖他人护理的养员。收费700元。


B、日常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思维清楚、精神正常、行动迟缓、有时靠服务员帮助打饭、打水、洗刷餐具的养员。收费800元。


二、介助(半自理)养员: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或升降等设施。收费标准900—1100元。


A、能走路、日常生活行为能力一般、思维清楚、精神正常,行动迟缓、需要服务员帮助打饭、打水、洗刷餐具、提示吃药的养员。收费900—1000元。


B、基本能走路、日常生活行为能力一般、思维尚清楚、精神基本正常,行动迟缓、需要服务员帮助打饭、打水、洗脸、洗头、洗脚、喂药、洗刷餐具、偶尔帮助护理大小便的养员。收费1000—1100元。


三、介护(不能自理)养员:日常生活行为依靠他人护理。


A、需要服务员帮扶如厕的养员。收费1100—1200元。


B、大小便能在床边自己解决,由服务人员倒掉的养员。收费1200—1300元。


C、大小便在床上由服务员帮助解决并不尿床的养员。收费1300— 1400元。


D、大小便没有知觉、需要喂饭等各项服务的养员。收费1400—1500元。


四、其他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1、养员及其家属应在每月交费期结束前,一次性交齐下一月各项费用,以保证所在养老机构的正常经营;逾期不交的每超期一天,所在养老机构可加收养员应交款项总额的3%滞纳金。


2、入住养员每人付500元押金作为在院养员日常生活零用备用金,如果用掉需及时抵补;养员退院时需将备用押金返还给养员或养员认可的近亲属。


3、患病养员需要服务人员按规定时间,按本人或家属要求打胰岛素等针剂的每月加收服务费100元;患病养员情绪不稳定,经常吵闹影响其他老人休息和生活、增加服务人员工作量的,可酌情加收服务费。


4、养员突发疾病亡故于养老机构的养员家属须付所在养老机构消毒、清理死者遗物等费用500元;病危养员不送医院,使其亡故于机构中的,养员家属须付所在养老机构尸体清洁、消毒、穿寿衣、遗留物品处理等服务费1000元。


5、每年供暖期内,养老机构加收采暖费50—100元/人、月。


6、养员在正常住养情况下,节假日回家、串亲和日常住院期间的床费照收。


7、养员退院时,床位费:入住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护理费、伙食费按天计算。


8、城区中心地带的福利机构(包括三绿老年公寓)收费标准可上浮,但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对故意压价进行恶性竞争者实行明察暗访,一经确定予以行业曝光并将影响其诚信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做为每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重要依据)。


9、坐落于偏远地带(新明大峪沟、高台子威宁营、卧龙红旗沟、溪湖竖井、溪湖彩北、东兴平顶山脚下、兴安双泉寺、大峪村9组)的福利机构可在各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10%。农村(本溪县、桓仁县)居(村)民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城区,其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可酌情降低。


10、其他未尽事宜,由协会内部协商决定。


       此收费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社会福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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