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民政局关于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吉林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增加收费项目的请示》(吉市民字〔2006〕25号)文件收悉。为了促进老年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的自愿需求,市社会福利院根据省民政厅、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取自费收养人员试行标准的通知》(吉民发〔1990〕56号),经研究,同意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接收自费收养人员,开展特需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年公寓护理费和住宿费为经营性收费。


二、老年公寓必须具备以下设施条件:在基础设施上,二人间有彩电、壁柜、床头柜、室内厕所(含坐便、淋浴);三人间有壁柜、床头柜。在公用设施上,除整个公寓应设置卫生所外,每层楼还应配备男女厕所、淋浴间、洗手池等。在娱乐设施上,还应配备健身房、活动室(有电视机)、棋牌室、乒乓球室、台球室等。


三、具体收费标准:


(一)老年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二人间每人每天10元;三人间按阴、阳面分别为每人每天5元和7元标准。


(二)老年公寓特需护理费收费标准:


1.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者(洗衣服、洗澡、需用他人辅助完成)每人每月100元标准;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生活完全依赖他人完成),护理人员能做到24小时全天候服务的,每人每月200元标准。


四、你局收到此通知后,市社会福利院应到发改委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规定票据,并将收费标准在收费处公示,随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通知,自2006年11月5日起试行一年。原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吉市价收字〔200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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