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黑市政字〔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使用范围:具有黑河市行政区划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以下称老年人)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持《敬老优待证》的外地老年人,除本意见的第五条第(六)款、第六条(一)、(二)、(三)款外,其他的优先和减免费用待遇与本地老年人相同。

二、本意见中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黑河市行政区划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乡(镇)、村和社区的养老、助老服务机构等。

三、关于《敬老优待证》免费申领事宜。申办人可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等有效证件,到黑河市或所在县(市)区老龄办领取,《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享受优先待遇:

(一)乘坐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检票,上、下车(船、飞机)。

(二)在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餐饮商服及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行业和部门,可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三)在各定点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住院等手续。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机构给予优先受理。

(五)对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

(六)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给予困难救济、医疗救助和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五、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享受减免费用待遇:

(一)办理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公证费减半收取。

(二)进入定点公园、旅游风景区游览予以免费。

(三)参观定点的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予以免费。

(四)到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予以免费。

(五)在各定点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六)入本地老年大学学习,生活有困难的,减免本人学费。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社会性集资。

六、下列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享受补贴待遇:

(一)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给予60元的交通费补贴。

(二)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单位,发放每人每月200元的特殊优待补贴。

(三)60至69周岁(含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在其享受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原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加发2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黑河市老年服务机构享有下列减费和免税优待:

(一)供热入网费、闭路电视初装费减免应缴费用的30%。

(二)免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使用的固定电话及宽带等电信业务执行民用住宅资费标准。

(四)供热、供水、供电、供气按民用价格收费。

八、黑河市老年服务机构和老年体育组织享有下列奖励和补贴:

(一)对服务优质的民办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市政府每年从民政福利彩券基金中拿出10万元,予以奖励。

(二)市政府每年给予黑河市老年体育协会2万元经费补贴,支持和鼓励老年体育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三)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在社区设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为社区患病、贫困、残疾、孤寡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九、市政府按市区老年人口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元给市老龄办拨发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各地参照本标准拨发。

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为老年优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意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十一、本意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待爱辉区辖区内老年人的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办字〔1998〕5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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