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财字[1999]70号 1999年8月23日发布施行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医、厂矿职工医院:
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9]56号《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凭《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免付门诊挂号费。同时重申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金的老年人就医凭《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南京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付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和床位费每次减免30%。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规定公示于众。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老龄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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