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调整提高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宁政发[2006]226号)和《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养老福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资助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床位资助:新建床位补贴标准普提1000元/张,调整后为城区5000元/张、郊区4000元/张和县3000元/张;改扩建减半资助。


  运营补贴:收住南京籍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新标准为:自理类80元/月/人、介助类(半失能)100元/月/人、介护类(失能)120元/月/人。


  二、资金来源


  本次运营补贴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其它按原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几点要求


  1、加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掀起新一轮建设高潮。


  2、加强研究。通过深入调研,了解社会资本对兴办养老机构的诉求,解析已办机构在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为他们分忧解难,以确保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3、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机构申报养老补贴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和发放,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老人的生活、护理、康复等进行重点保障,维护老人合法权益,提高老人生活质量。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其它仍按《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补充规定》和《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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