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20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宁民福[2006]292号 宁财社[2006]962号

2006年10月18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宁政发[2006]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二条  在本市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的各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均可申请运营补贴。  


第三章  补贴要件  


第三条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被补贴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五)取得《消防许可证》;


(六)机构取得《卫生许可证》,员工取得《健康证》;


(七)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取得《收费员证》;


(八)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九)年度检查合格;


(十)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十一)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二)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三)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非政府供养老人及其他可以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第五章  补贴程序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十一款需填写《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样表见附件二)。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运营补贴事宜的评审。


第七条 区县民政局按照补贴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八条  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民政局。


第九条  区县民政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30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财政局按季度将核定补贴资金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财政局拨付至福利机构。


第六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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