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福[2006]291号 宁财社[2006]961号
2006年12月4日发布施行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宁政发[2006]226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宁政发[2006]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福利机构新增的床位;改扩建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和扩大规模的福利机构新增的床位。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机构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助,具体类型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机构;
(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兴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福利机构;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类型福利机构。
第三章 资助要件
第四条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被资助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消防许可证》;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六)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七)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八)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九)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十)福利机构必须达到30张床位以上;
(十一)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被资助的福利机构按所在地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按新建和改扩建两种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类型及标准如下:
六城区新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4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2000元;
雨花台区、栖霞区新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3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1500元;
其他区县新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2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1000元。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