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挂号处、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挂号、就诊、划价、收费、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
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2)70周岁以下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参观海安县内寺庙、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等场(馆)所;可以半票游览县内各旅游景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参观游览上述所有场(馆)所、景点。
(3)老年人在县内各影剧院、文化馆、体育(艺)馆(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观看演出、比赛的,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大型商业性文艺演出和重大比赛活动除外)。
(4)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5)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应当在各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并设置老年人候车室(或专座),对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的优待服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老年人候车室(或专座)休息。
(6)邮政、电信以及商场、饮食、维修等窗口服务单位应结合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服务。
(7)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8)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少于100元的长寿补贴,资金由财政负担,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9)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缴纳一事一议筹资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照顾免缴。
(10)对7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1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法律援助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养老协议公证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免收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