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22-03-17

   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政府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医疗优待、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以及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等方面的职责,倡导社会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在满足老年人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民生立法的重大成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幸福工程,对于广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早日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养老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在医疗优待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在住房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赁公租房的免交租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拆迁(征收)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在交通出行方面,《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落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者老年人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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