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启东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敬老院的管理,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敬老院是由启东市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综合管理中心)管理、指导下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中心敬老院贯彻执行民主管理、以人为本、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对在中心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务管理

   第五条 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中心敬老院应优先供养五保供养对象,为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费用。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并逐步开展面向社会救助对象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性服务工作。但下列人员不得在院供养(含社会寄养人员):

   (1)精神病、传染病患者;

   (2)供养对象自愿要求出院者;

   (3)其他不适宜在院供养的对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调查核实、综合管理中心审核讨论、市民政局批准,由本人或亲属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并按照指定的中心敬老院入院。

   社会老人自费寄养的,敬老院应对入住老人进行身体、精神状况评估,与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标准、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入院的五保对象和社会寄养对象应当服从管理,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六条 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本人要求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敬老院同意后报综合管理中心审批。

   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的五保对象,由中心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镇乡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审核审批。

   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七条 中心敬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综合管理中心代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中心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敬老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敬老院内部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3)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4)调解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5)组织协调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6)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变动时应及时增选补充。院务管理委员会改选每年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活动)每月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应作好记录。

   第八条 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五保审批表(寄养基本情况调查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入院供养协议书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社会自费寄养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十条 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生活区应干净整洁。居室干净整洁、无异味,家具、用品、铺盖等物品摆放整洁、统一。室外环境和设施做到整洁、美观、协调。生产区不能影响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


                                   第三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 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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