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2〕46号)和启东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的实施意见》(启政发〔2012〕3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关爱之家是指从农村养老实际出发,利用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私人住宅等闲置房屋或闲置建设用地等资源,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

       老年关爱之家的主要功能系为老年人提供吃、住、娱、医等基本有偿性、低偿性服务,使老年人离家不离村,村中享天年。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的业务主管部门,对老年关爱之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

       市住建、国土、财政、消防、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相关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关爱之家的相关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老年关爱之家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开展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应符合如下基本设置标准:

       1.新建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改建设施要符合消防安全和房屋质量安全,经市消防部门和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检测合格。

       2.门前悬挂全市统一的“×××老年关爱之家”标识,有必备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老人宿舍(含独立卫浴)、值班室、厨房、餐厅、老年活动室、室外活动场所及适合老年人健身的器材。通水泥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

       3.床位20~50张。老人居室使用面积:单人间不小于8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老人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占地不小于5平方米(合居最多不得超过6人)。室内的配套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居住无障碍设计要求,内部结构合理。

       4.有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服务人员与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不少于10课时。

       5.所设立的食堂须符合卫生标准,经市卫生部门验收合格;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

       6.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7.具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8.制定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五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办老年关爱之家。筹办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简历。

       2.筹办申请表。

       3.固定场所证明材料(土地证、房产证、宅基证、租赁合同等)。

       4.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5.其他应依法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申办人应向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民政经办机构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自收到筹办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初审,并在筹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七条 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国土、住建、消防部门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实地勘查,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筹办人。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同意筹建启东市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批复》(以下简称《同意筹建批复》)。同意筹办的批复文书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批复》后,须及时申请消防、卫生等部门上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