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南通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04]130号)和南通市民政局《关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资助的实现意见(试行)》(通民发[2006]124号),决定从2010年起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享受资金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个体)登记证书》;
(三)运营成立不少于6个月,并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转作他用;
(四)实际床位在30张以上(老人居室使用面积:单人间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五)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补贴标准
凡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每年500元,分三年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每单位不超过30万元。
三、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全额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结余转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审批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启东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三年内本养老机构不转作他用的书面承诺;
5.管理机关要求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审批工作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
(三)根据审核情况核定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市民政局拨付给相关养老服务机构。
五、补贴资金的用途及管理
(一)市民政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必须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以及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二)养老服务机构获得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资助金私分或挪作他用。如擅自改变用途,民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
(三)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虚报床位数和老人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追回所有补助款。
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二Ο一Ο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