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锡政发[2006]458号)(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取得本市市区户籍累计满30年或者取得本市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连续满15年”分别指累计满360个月或连续满180个月。

  因参军、入学、插队、精简、下放,户口从本市市区迁出的,其参军、入学、插队、精简、下放期间,按迁出前户籍性质视为取得本市市区户籍年限。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以上包括由当地或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发放的款项,也包括由用人单位发放的款项。

  第四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当月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附表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户籍所在地、户籍迁移情况、个人简历、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家庭成员情况。

  (二)受理。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本人申请,当场进行登记,经核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内容后,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镇)民政机构对申请人领取养老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附表二)上签署审核意见。其中,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具体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由民政部门核实;未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待遇,通过调查取证进行核实。

  (四)公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附表三),在街道(镇)和社区(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附表四),随同《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六)领卡。经批准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通知本人。由本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领“社会保障卡”。

  (七)发放。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养老补贴。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每月20日按月发放。

  第五条  经审核或审批不符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附表五)。

  第六条  街道、区各部门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格审核和审批的时间,从街道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为确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的有序开展,在2007年1月1日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发卡、领取等各项手续。符合条件的,养老补贴自2007年1月起发放。

  2007年1月1日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在2007年7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后,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八条  街道受理申请之月与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月为不同月份的,养老补贴从批准的当月起发放。

  第九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不符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

  第十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在本市市区跨街道(镇)迁移户口的,由迁出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填报《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收档案后,填报《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发放养老补贴。

  上述人员户口迁出的当月,养老补贴由迁出地发放;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养老补贴由迁入地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不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填报《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从其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十二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户口迁出本市市区、因死亡注销、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填报《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从发生以上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民政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申请人领取资格定期会审制度,每月对辖区内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的户籍变动、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进行信息交互和核对。

  第十五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各街道(镇)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结果应在社区(村)和街道(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经复核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应即时停发养老补贴,并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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