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苏府〔2011〕195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二条 扶持条件


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的服务场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三)老年人居室使用面积:单人间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四)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


(五)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七)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老人不低于1:10;介助(半护理)不低于1:5,介护(全护理)不低于1:3。


第三条 扶持方式


(一)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


利用自有房屋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设施、入住率等达到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1.5万元;非自有房屋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7500元。


(二)运营经费补贴


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人数中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150元、200元的运行补贴。


(三)养老护理岗位补贴


1. 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凡持有人保局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为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但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岗位补贴申请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


(四)抵扣护理费用


凡符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政府补贴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政府补贴部分可申请带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抵扣护理费用。


(五)资助金拨付


资助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次拨付期在养老机构经验收合格后开办运行当年拨付80%,运行一年经考核合格后结清余额。


第四条 优惠政策


  (一)项目审批


市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开办、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鼓励利用社会闲置的厂房、宾馆、校舍以及乡镇合并过程中富余的办公用房开办各类为老服务机构。


  (二)费用减免


养老服务机构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政策执行。对福利性、非营业性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散装水泥专项预收款、墙改发展基金、图审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审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对养老服务机构吸纳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医保定点


对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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