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苏财规﹝2012﹞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关于印发2012-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社[2012]35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虚拟养老院(含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改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第三条 各级民政、老龄办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要求,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全省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任务。


第二章 项目补助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虚拟养老院(含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项目可列入申报范围。


第五条 补助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省级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坚持区域统筹,城乡兼顾,择优筛选。


(三)省补资金分配与地方经费安排、工作绩效和经济困难程度挂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补助标准:经济薄弱地区15万元/个,其它地区10万元/个。


(二)新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达标项目,苏南1万元/个、苏中1.5万元/个、苏北1.8万元/个。


(三)虚拟养老院(含居家呼叫服务系统),每个县(市、区)补助40万元。


(四)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五)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补助标准:


1、公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1)经济薄弱地区,新建补助标准为0.5万元/张,最高补助35万元;改(扩)建补助标准为0.3万元/张,最高补助15万元。


(2)其它地区,新建补助标准为0.3万元/张,最高补助15万元;改(扩)建补助标准为0.2万元/张,最高补助10万元。


2、民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凡达标的民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补标准为:苏北地区0.3万元/张;苏中地区0.25万元/张;苏南地区0.2万元/张,最高补助1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农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