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提供养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1、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2、凡符合城乡“三无”条件的老年人,应提供生活保障。保障资金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


  3、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低保家庭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4、对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标准发放尊老金,经费由市财政与各镇(区)财政各半支付,市和镇(区)老龄办负责核发;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标准发放尊老金,经费由市财政支付,市老龄办负责核发。


  5、对高龄、残疾、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按相关政策给予经济、医疗或购买服务救助。


  6、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义务。


  7、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后,可酌情减免丧葬殡仪服务费用。


  三、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1、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床位建设补贴、收养老人补贴、资金奖励等措施或方法,为城乡“三无”老年人和高龄、独居、残疾、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设施和护理服务。


  2、城乡“三无”老年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3、全市各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并免收普通挂号费。专家门诊,70岁以上老人挂号费减半。为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对其诊断和治疗收费凭证予以优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为企业退休人员组织一次免费体检。市卫生部门每年为百岁老人组织一次免费体检,每两年为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四、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1、供水、供电、燃气、电信、邮政、商业等各个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的“老年人优先”标志。


  2、城区公共交通、城镇长途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设立“老幼病残”专座和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城区部分公共交通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乘车。


  3、纯老年人户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老年人户应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4、老年人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并有明显标志。


  五、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老年人进入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名人故居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免购门票。


  2、体育场(馆)和其它体育健身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服务。老年人在体育场(馆)观看体育比赛实行半票收费。体育场(馆)闲置时,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中心剧场、影剧院等文化活动场所播放电影,老年人免收门票。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闲置时,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4、老年人进入市老年大学学习,可报销2门学课的学费,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报销,其他老人由所在镇(区)民政办报销。


  六、提供维权服务优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市、镇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及时给予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减收或免收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2、老年人因赡养、扶养,或因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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