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快全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事业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70号)和《关于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锡府办〔2008〕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补贴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锡山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区民政局按《无锡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锡民福〔2009〕29号)验收合格的,为村(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家政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

二、补贴项目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补贴分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行补贴两种类型。新建设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村(居)委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因城市规划拆迁除外);正常运营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享受日常运营补贴,新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当年度不享受日常运营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新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一次性5万元补贴,不足部分由镇(街道)、村(居)委承担。

(二)日常运营补贴。区民政局每年年终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进行运营补贴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规模大小、运营状况等情况,区财政每年给予3-5万元运营补贴,各镇(街道)、村(居)委也应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云林街道、厚桥街道、安镇街道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商务区财政负担。区民政局是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是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于每年12月份根据全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运营状况,提出当年度新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意见,同时编制下一年度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补贴方案,送区财政局会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发区、商务区及时划拨补贴经费给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并安排下一年度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补贴经费预算。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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