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4]14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事业单位,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业务的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的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农村敬老院要加强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医生(卫生员)、会计、保管员等人员组成,集中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10∶1,如果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达不到自理能力的人数较多,应适当增加服务人员的比例。

  第六条 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区财政预算统筹解决,集中供养对象供养金由财政转移支付。各镇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明确规定使用方向的除外)用于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对象和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五保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还应设有收养孤老优抚对象的光荣室,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敬老院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条 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8%和50%,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金额。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要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由镇财政予以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进行救助。


       第三章 基本设施建设及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镇要逐年增加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建立政府扶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敬老院,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办院格局。

       第十四条 依法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组织设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上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主动加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严格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及时规范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手续、用地协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质量检验合格证、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照片等),登记备案后进行资产划拨。

  第十五条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机构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与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做到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不仅要建设机构的基础设施,还要建立保障机构运转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第四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七条 布局。根据当地实际,由镇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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