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26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保障全区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需求为重点,规范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切实维护落实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保持农村社会繁荣稳定,长治久安,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全面提高全区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推进五保供养工作,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五保供养对象实际需求出发,以机构养老为依托,逐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3.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逐步完善供养服务体系;4.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根据五保对象供养实际状况,及时做好审核、核销工作,对变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登记。

三、工作目标

加强统筹协调,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供养服务基础设施;科学确定五保供养标准,不断改善、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供养经费有效落实;努力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为五保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健全五保供养对象社会保障体系,力求切实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问题;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健全与锡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领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五保供养工作管理运行机制,推进我区五保供养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条件及审批、核销程序

(一)五保供养对象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居)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居)民,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五保供养对象审批程序。

1.申请。由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障碍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村(居)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等。

2.公告。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将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评议和公告后无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填写《锡山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一式四份),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给申请人免费办理《农村五保供养证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进行复核。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核销条件及程序。

1.核销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五保供养对象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五保供养对象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2.核销程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填写《锡山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核销登记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无锡市民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和核销工作,每半年对五保供养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机制。

1.科学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5%的标准,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改善。

2.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2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五保供养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区级财政承担70%,镇(街道)承担30%。开发区财政、商务区财政全额负担本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经费。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每月区财政根据五保供养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全额拨付,年终与开发区、商务区及各镇(街道)结算。集中供养的,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资金拨入五保供养对象所在镇(街道)金融网点,存入五保供养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3.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五保供养形式。各镇(街道)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对象和不愿意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要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安全。积极通过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强化管理等方式,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

4.切实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问题。要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统筹医疗保障等途径,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问题。从集中供养经费中统筹提取10%的资金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从统筹医疗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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