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向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民政办、财政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处、财政处: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福[2011]9号、苏财社[2011]60号)及《中共扬州市委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幸福扬州建设的意见》(扬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尊老金工作。现对进一步做好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实际行动,是建设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要求,也是按照全省部署率先实现全面小康、提高广大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和幸福水平的一项具体任务。做好尊老金工作,关系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民政负责。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依据省文件精神,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全市尊老金标准;按照市确定的标准,各地尽力执行到位。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范围标准


根据全省统一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发放尊老金。标准: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另现行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的慰问金照常发放)。


四、经费保障


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所需经费,按现行省辖县财政体制执行,即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及邗江区(包括新城西区)由本地财政解决,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的尊老金由省级财政解决,另每位老人每年500元的慰问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级财政都要将尊老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发放管理


(一)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按照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和扬财社[2008]54号《关于对市区高龄老人发放“尊老金”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按照苏民福[2011]9号、苏财社[2011]6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扬州市享受尊老金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和《江苏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好事办好,群众满意。


(二)联系实际,推动工作。各地要紧密结合尊老金工作实际,在认真落实上级最新规定的同时,主动搞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同时充分利用有利契机,切实建立高龄老人有关信息平台,促进养老服务工作。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宣传尊老金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尊老金发放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宣传帮助老人使用管理好尊老金的有关方面责任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的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等,为切实做好尊老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七、附则


1、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


2、本《通知》由扬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


1、《扬州市享受尊老金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情况统计表》


2、《江苏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汇总表》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