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乡镇敬老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区民政局  编办  人社局  财政局)

为加快农村养老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盐城市政府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盐城市民政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乡镇敬老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盐民助〔2010〕9号)要求,就全区乡镇敬老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为依据,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乡镇敬老院服务功能,调动敬老院工作人员积极性,提升五保供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机构性质

全区由政府投资兴建的19所乡镇敬老院均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各乡镇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由区民政局和所在镇(区、街道、中心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双重管理,以所在地管理为主,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对非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接受区民政局业务指导,人员管理应遵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三、人员编制

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敬老院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全区共19名,用于敬老院院长职位,任职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按照与集中供养对象1:10的数量比配备,并随集中供养人员的增减情况适时调整。工作人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遵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聘任条件

1、敬老院院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现在敬老院院长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可放宽到55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养高,事业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会管理、懂经营,热爱公益福利事业,热心为五保对象服务。现任敬老院院长和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优先选聘。

2、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现在敬老院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表现较好的可放宽到55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较好,爱岗敬业,勤劳能干,甘于吃苦,体贴老人。现在敬老院工作人员和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优先选聘。

3、现任敬老院院长年龄超过55周岁的,优先聘用为工作人员,也可参照所在镇(区、街道、中心社区)的村支书(或村主任)落实养老保险,其余未聘人员须妥善分流。

五、聘任办法

现任符合条件的院长经区民政局和所在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共同考核确认后,原则上可按程序直接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院长按规定落实政策,其职位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招录的方式确定人选,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具体由区人社、编办、民政等部门会商拟定招录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经费保障

1、敬老院院长工资待遇和工资列支渠道参照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同类性质人员执行。其余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不低于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及其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镇(区、街道、中心社区)财政安排。

2、落实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全市统一要求,供养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8%和50%确定,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3、从2011年起,按在院老人每年每50人1万元的标准落实敬老院的办公经费,该项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4、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当地的五保工作和“关爱工程”建设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

七、相关要求

1、从2010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之日起,镇(区、街道、中心社区)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人,对违背组织人事纪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按照市民政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乡镇敬老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今年上半年各项工作要落实到位。

3、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一定要按照实施意见,坚持原则,周密计划,做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同时还要妥善做好未聘用上岗人员的分流工作,确保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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