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扬政发〔2010〕37号)文件精神,全市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城区建立一个虚拟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实现服务网络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主体多元化,优待普惠化、内容多层次的发展新格局。为规范全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就是以社区(村)为单位,建立为老服务平台,即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辖区内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依照省评估指标体系“AA”为标准。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上门服务和托养服务相结合。


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内容


(1)家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家政事务等方面的服务,主要有烧饭做菜、帮助老人洗浴、上门理发、打扫卫生、洗涤衣被、代购物品、快餐服务、换煤气、送粮油等。


(2)物业服务。主要有家用电器维修、更换水龙头、维修马桶、疏通下水道等物业维修。


(3)医疗服务。主要有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开展巡诊、普及健康知识,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具体包括生活保健咨询、陪医陪护、送药上门、上门就医量血压等医疗服务。


(4)人文关怀。开展温情服务主要有心理咨询疏导、定期探望、生日节日问候、后事服务等。


(5)托养服务。由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负责日托老人的生活照料、陪医陪护、精神慰藉等服务。


(6)娱乐学习。开办老年学校、电脑培训等。


(7)应急求助。急救、水电气报修等其他特殊需求。


三、有关政策补贴


1、实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府财政对全市城市“三无”、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以及高龄孤寡老年人实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补贴对象分为四大类:


A_1类: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全护理)


a城乡低保(城市三无)老人(含4+1帮扶对象);


b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中的老年人;


c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A_2类: 75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


a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或4+1帮扶对象);


b子女是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

补贴标准:400元/月/户。


服务要求:每周提供4天次服务,每天次2.5小时,每月累计40小时。


B_1类: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半护理)


a城乡低保(城市三无)老人(含4+1帮扶对象);


b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中的老年人;


c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B_2类:75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a子女无赡养能力(低保或4+1帮扶对象);


b子女是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


补贴标准:300元/月/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