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07]9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受到了广大老年人和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欢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60岁以上(含60周岁)城乡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和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在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可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三)各级政府可设立“尊老金”,对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高龄老年人的范围及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社区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生活难以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优待
(一)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向老年人倾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为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
(三)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要落实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政策。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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