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切实解决全区高龄、贫困老人养老服务难题,逐步实现高龄、贫困老人无障碍进入养老机构安度晚年,根据《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08〕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

(二)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为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三)本办法所指的贫困老人为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是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关于收入的计算,参照《锡山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锡府发〔2008〕35号)中收入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标准见附件),定额补贴只用于老人入住无锡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的基本服务费用。老人同时符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2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老人同时符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的,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申请,不得同时享受两种服务补贴。

三、审核审批

(一)根据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提交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本人疾病、残疾状况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社事办)、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进食、个人卫生、穿衣、排泄、移动及行走等事项)、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

(三)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的申请人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各镇(街道)同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对符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的申请人,统一开设指定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入住后,基本养老服务费用按标准按季度结报(首季度费用自行垫付),在首次结报时提交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书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具的上季度缴费票据,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至各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各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转报镇(街道)财政所,财政所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拨付补贴资金。

四、变更与停止

(一)补贴对象在市区内跨区迁移户口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迁出地村(居)委会提交《无锡市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变更表》,经户籍迁出地村(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村(居)委会接收变更材料和档案后,经迁入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社会事务办)批准并报迁入地区民政局备案,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上述补贴对象户口迁出的当月,补贴金由迁出地发放;从次月起,补贴金由迁入地重新审核发放。

补贴对象在本区范围内迁移的,应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由迁出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到迁入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无锡市市区的,由村(居)委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三)补贴对象身体健康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贴标准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小组评估,村(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从次月起,补贴金标准按新认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因身份发生变化或死亡等情况,补贴对象不符合继续享受补贴条件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五、资金来源

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财政负担。

六、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是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是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定期对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民政局应会同各镇(街道)建立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对象数据库,统一纳入无锡民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三)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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