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手续


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高龄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并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年龄证明。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仅享受津贴标准提高,其他条件没有变化,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需跨区(县、市)或至外地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核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当地民政(老龄)部门复核。民政(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复核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民政局备案。


《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当地民政(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四、发放要求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到位。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次月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月度起申请高龄津贴。


户籍新迁入杭州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迁入当月起申请,从迁入之月起计发。


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年龄条件的当月起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的,应在30日内到迁入地民政(老龄)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户籍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要办理注销手续,从迁出次月开始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津贴停止发放。因音讯全无而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


高龄老人亡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民政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方法,协调金融机构,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银行存折,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高龄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迁出的,可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管理要求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要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本市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各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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