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老年人优待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参照《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市政府令188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60周岁常住本县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县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县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凭蓝色《桐庐县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相关优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红色《桐庐县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相关优待。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本县老年人优待证由县老龄工作部门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六条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凭证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2、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凭证享受半价优惠。


     3、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4、乘坐汽车、客运船等交通工具可凭证优先检票进站和上下车(船)。


     5、参观县内公园、展览馆、各旅游景点,凭证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6、对生活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可免予承担由村民自治组织决定的出资负担。


     7、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家庭,凭证免收城镇卫生保洁费,在具备装机条件的情况下,凭证免收电话初装工料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免收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


     8、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对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优先受理、审理和执行,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凭证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第七条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参观县内各公园、展览馆、纪念馆、旅游景点,凭证免收门票,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2、县城和各集镇电影院日场电影(专场除外),凭证免票入场观看。


     3、乘坐县城内的公交车,凭证免费优惠。


     4、到综合农贸市场经商,单独从事农副产品交易,凭证减半交纳市场管理费。


     5、到电台、电视台生日点歌,凭证半价优惠。


     6、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凭证免费使用场地和器具。


   第八条  本县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


   第九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保健咨询服务。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课程学习,所在部门、乡镇帮助解决必要的经费和场所。


   第十一条  各乡镇(社区、村)节日期间应组织对老年人进行慰问。提倡有条件的村为本村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老龄工作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各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县老龄工作部门提请其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