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湖政发〔201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到2015年,全市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有三分之一以上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到2015年底有2%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积极发展养老机构,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到2015年,各县区都有一所示范性的综合福利中心,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都要建设一所以上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全市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7000张(其中德清县600张、长兴县1400张、安吉县1000张、吴兴区1500张、南浔区2000张、湖州开发区350张、太湖度假区15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到2012年底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25%,2013-2015年每年递增不少于5%。


  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一)加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配套用房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要把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在按照每百户不低于45平方米集中配置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中,明确20平方米专项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不足1500户的社区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并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老小区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对确实有困难的老小区可借鉴解决城市社区用房的办法,采取政府购买的形式予以配置。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


  (二)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为基本型150平方米、标准型300平方米、示范型50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为标准型300平方米、示范型500平方米以上。市财政对市本级城市新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8万、15万和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城市改建的(房产属街道、乡镇政府或社区的)或租用且租期三年以上的,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5万、10万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村新、改建的(房产属乡镇政府或村的),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经费补助机制,市财政对市本级城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按其规模大小、服务老人人数分别给予1万、2万和3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各地要通过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全市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扶持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家政服务公司,市财政对市本级列为重点扶持的中介组织和服务公司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上述建设和运行经费,各区应按不低于市补助标准配套安排。


  对不具备转型升级条件且工作正常运作的市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农村三星级以上具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的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市财政对其日常运行经费按平均每个每年1万元的补助标准,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考评合格后拨付,区财政给予必要配套。对转型提升为开展社区照料服务的民办小型养老机构,其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日常运行经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机构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落实好市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在西南分区和市北分区各规划2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县区要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根据缺口床位数,按10亩/百张床位的标准定点、定量预留建设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时,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当年度具体项目要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需求。对福利性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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