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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通知

 

2022/3/17 19:54:42 ('互联网')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我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工作启动一年来,各地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出台优惠政策,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现结合贯彻最近民政部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的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经验交流会精神,就进一步加速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大连会议精神,努力把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引向深入。目前,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围绕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总体目标,蓬勃开展,整体态势良好。在此基础上,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民政部大连会议精神为契机,巩固和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成果,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创新养老服务方式,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养老服务水平。试点城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示范活动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发展规划,出台优惠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养老(福利)机构试点单位,要根据集中供养的实际特点和具体要求,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养老(福利)机构办成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乐园。

  二、着力探索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努力健全养老服务社会化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社会化是构建我省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推进我省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作为组织实施“十一五”《浙江省社会福利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重点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中,要逐步拓展老年福利服务保障范围,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立足“三无”、“五保”老人的福利保障,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老人养老服务保障,区分不同对象,实施相应的保障内容和方式。对“三无”、“五保”老人,要确保他们得到无偿的养老服务保障;对享受低保保障和低保边缘的居家贫困老人,要加大帮扶力度,采取政府适当补贴、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为他们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保障;对收入较稳定的社会老人,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为他们提供有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保障。

  三、加强指导,正确把握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养老服务的责任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与此同时,要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整合,扩大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要始终坚持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服务内容人性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组织多元化的网络体系。各市、区(市、县)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适当时候,省厅将对试点区(市、县)和试点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养老福利机构在养老服务社会化活动中的示范作用。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围绕“十一五”民政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规划的总体目标,加强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建设“两孤两院”作为“十一五”期间社会福利发展的重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在“十一五”期间,集中力量,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国办老年福利机构。要继续深化国有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要普遍推行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运营模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积极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加强养老服务业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者制度,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培育典型,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争先创优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中要善于培育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按照民政部的要求,省里将表彰一批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先进单位”。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浙民福〔2005〕62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县)考核评分标准》、《浙江省养老服务社会化养老机构示范单位考核评分标准》(浙民福〔2006〕6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试点区(市、县)和机构单位,要善于从典型经验中加以提炼,联系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建工作平台,建立展示载体,对照考核标准,不断改进完善,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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