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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

 

2022/3/17 19:54:43 ('互联网')


遂昌县民政局 遂昌县卫生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为了合理有效配置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保障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 号)、《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浙民福〔2012〕72号)、《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要求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从 2013 年起,我县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估方式上遵循严谨、务实、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低保管理信息和残疾人状况调查成果,结合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估组织


   由县民政局、县卫生局成立遂昌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协作推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或规程,编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老年人生活处理能力评估表》;负责对乡镇或街道、村(社区)的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推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养老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乡镇或街道相关干部、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成立由村(社区)干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老年协会负责人、星光老年之家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


   三、评估对象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为辖区户籍人口中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和社区空巢老人。


   四、评估内容


   1.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或常住地、家庭住址等。


   2.评估对象的经济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区分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其它低、中收入家庭等。


   3.评估对象的身体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在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方面能力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区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正常等不同状况。


   4.评估对象的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或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照护责任人。


   5.评估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意愿,通过对评估对象或其家庭的调查,区分评估对象在服务形式上愿意去机构养老还是接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区分为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家政服务、紧急救助服务或其它服务等。


   五、评估程序


   1.申请。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填写《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


   2.村(社区)初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初评小组上门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进行初评,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乡镇或街道评估。


   3.乡镇或街道评估。乡镇或街道接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评估请求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提出评估对象接受服务方式(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的建议。


   4.公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在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其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核准。


   6.核准。县民政局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予以核准的,向申请对象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不予核准的,应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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