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101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床位达到3000张,其中城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0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建设。我市已建成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等服务功能,提高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服务质量。对未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的城乡社区,市里每年按40%比例予以推进,各城乡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文化、体育设施、村老年协会活动场地,整合现有各种资源,积极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各养老服务中心在建立实施家庭自助、老年互助、社区扶助、志愿帮助等制度的基础上,经市、镇(街道)老龄部门同意,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人“日托照料”活动,建设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床位在30张以下的老年人休息场所;农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也可利用集体空闲房子(床位在30张以下),对有“机构式”养老服务需求的本村老年人进行集中居住,由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在“日托照料”和“机构式”养老服务过程中,80岁以上纳入低保的老年人可享受免费服务。在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中,市财政对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功能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给予每个不少于3万元的补助,农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每个不少于1.5万元的补助;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过程中新建的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补助。镇、街道财政每年给予每个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5000元的运行、经费保障,并承担对80岁以上纳入低保老年人免费享受“日托照料”或“机构式”养老服务的有关费用。村集体经济也应予以补助。

(二)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在做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建立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市夕阳红怡乐园在2013年前要完成二期工程建设;锦屏街道办事处、岳林街道办事处在2015年前各自兴建300张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同时,空余床位和活动设施向城区居家老人开放,提供养老服务。新建公办养老机构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宁波市级以上资金的补助,同时,市财政给予每个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总投资额10%的补助。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民办养老机构。市民政部门对已建经市有关部门登记的民营养老机构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制订出台《奉化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财政对这些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不含公寓式老年住宅,以下同)。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或服务用途。

对今后兴办的民营养老机构,市财政要加大资金扶助力度。对用房自建新办的非营得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建设部和民政部关于公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要求,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新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租用房屋质量安全且达到消防标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对用房自建新办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建筑设计符合建标[1999]131号文件要求,经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分三年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租用房屋质量安全且达到消防标准,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分5年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