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鄞州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城乡全覆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鄞政发〔2011〕40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区域内除公办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还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核准;规划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审批;国土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土地的审批;住建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房屋验收和质量鉴定;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审批和检查;卫生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防疫管理。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由区民政局制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应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模、布局以及发展方向。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举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规模:机构床位须在50张以上(用房自建的需达到100张以上),特殊护理床位要求占机构总床位数的50%;单人居室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合居型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5平方米,护理区的床位使用面积可以适当降低。机构内应设有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健身活动室、康复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


  (二)名称使用: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名称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事业)、组织形式。


  (三)申办人资格:申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个人应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单位或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


  (四)注册资金:申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准备开办和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按开办核定床位数计算,每张床位不得低于8000元。


  第七条  申请人筹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


  (三)拟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应当提交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发改部门的用地、规划、立项等审批文件;


  (四)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区民政局应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等要求的,核发《宁波市鄞州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并书面告知设立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筹建批复书有效期为一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筹建批复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的,应按照筹建批复程序,重新办理筹建手续。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前,应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按照企业管理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条  向区民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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