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虞政发〔201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12〕61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构建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全覆盖,基本形成规划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老年人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一)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并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到2015年,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照料中心(站)全覆盖。

(二)大力鼓励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积极鼓励投资创办各类养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对经市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实体,建立政府以奖代补机制,根据从业人数、服务对象人数、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经量化考核后给予奖励。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方式。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对经济困难、孤寡、高龄、失能等特殊老人提供帮扶援助服务。对政府补助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对象,政府免费为其安装“一键通”电话机,依托96345社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服务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推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明确各类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具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政府要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原则,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机构,应以发展中、低端为主,为工薪阶层、困难家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服务机构。

公办福利机构要通过改造设施、增强功能、提升质量等方法,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创建示范性养老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到2015年,至少建有1所以上专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兼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示范型公办福利机构。

乡镇(街道)敬老院通过新建、改(扩)建工程,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转型成为集供养、寄养、日间托养、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到2015年,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完成转型升级。乡镇(街道)敬老院转型升级三年计划另行制订。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变更用途;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或审批,备案或审批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用途不变,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用途,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促进医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站)应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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