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根据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洞政发〔2011〕5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施建设、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主要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给予每家1万元的补助,同时对正常开展养老服务并经县民政部门评定合格的,县财政每年给予每家“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方式

  每年11月份,由县民政局组织考核组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养老服务站)进行运营情况考核,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功能齐全,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二、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

  自2011年1月开始,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

  (二)补助标准

  1.床位数在50张(含)以上属于自建用房的,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每个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床位数在50张(含)以上属于租赁用房的,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每个床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5年发放);

  3.床位数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的,县财政按每个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5年发放)。

  (三)补助方式

  民办养老机构填报《洞头县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审批表》,经县民政局核实后,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中介服务机构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凡符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件、固定服务于补助对象老人并同服务老人和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签订服务协议(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给予每年每人50元的资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二)补助方式

  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由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养老服务站)确定方案。乡镇(街道)要对具备服务功能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并签订协议,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要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审。

  中介服务机构每季初填报《洞头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中介服务机构补助审批表》,将上季度服务老人名单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发放中介服务机构补助。

  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洞头县户籍老年群体中的困难、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发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助。

  1.低保、低保边缘户中60—79周岁(含)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2.低保、低保边缘户中80—89周岁(含)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3.90—99周岁(含)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4.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计划指标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重复享受。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扩大政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水平。

  (二)补助方式

  补助方式主要采取现金社会化发放。对具备养老服务功能的乡镇(街道)可以服务卡的形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老人。

  (三)补助对象照料等级评估

  乡镇(街道)负责对补助对象的照料程度进行评估,具体照料程度参照以下评估标准:

  1.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四)服务内容

  开展生活照料、日间托老、保健护理、精神慰藉和急救服务等五大类服务。服务人员服务时要出示证件。

  1.生活照料类:配(送)餐、上门做饭、洗衣(被)、洗澡、理发、购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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