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探索和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加快发展的趋势。2006年末,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15.38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5.92%,老年人口系数居全省第三位;据预测,到2010年,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17.5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8%以上,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2.18万,独居(空巢)老人家庭、无子女照料老人家庭占老年人家庭总数的80%左右。广大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重要的奉献,今天,他们也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我市老年人口特点和实际,积极探索由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制,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在办好渔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前提下,逐年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扶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社会化服务。要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同时,要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安排部分资金资助民办福利机构,重点扶持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对新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属于孤寡老人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老服务,应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属于生活困难高龄老人的,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实行民办公助,由政府购买部分服务,并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属于高收入群体的,应实行市场化经营,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的,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加强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到“十一五”末,全市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兴办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床位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递增,全市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15张以上;渔农村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在满足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面向其他社会困难老人,逐步把敬老院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深化城市社区“3587工程”,加强“星光老年之家”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建设;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完成市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按照就近安置、养老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不断增加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并由县(区)级以上民政、老龄、发改、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规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务。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努力做到“四化”。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要建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增加全社会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二是服务对象大众化。以面向全社会所有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努力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从老年人养老需求出发,大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临终关怀等各种服务项目,逐步解决老年人特别是独居(空巢)、残疾和高龄三类老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四是政策引导公开化。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应予以政策扶持。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等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的电表、水表、管道煤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养老服务机构的生活服务及救护用车,免缴公路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调节金。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优先审批,并免收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土地管理费和其他相应费用,减免土地测量费;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基准地价的80%出让,今后改变用途的应补缴出让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