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负责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村敬老院以乡镇人民政府举办为主,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提倡社会各界及个人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对象。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做好农村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无精神病、传染病,且能遵守敬老院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的五保对象可以优先入住敬老院。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供养协议。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住人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与原领(代)养人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由领(代)养人安排其生活,原入院协议停止执行。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八条 农村敬老院的选址应当符合乡镇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且居住环境较好、交通便利。
农村敬老院的设施建设应达到相关建设工程规定要求,其主体建筑应为钢筋水泥结构,楼层一般不超过三层,其建筑风格应符合敬老院供养环境的总体需求。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实行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并搞好环境绿化,非绿化地面应平整铺设水泥或沙石。敬老院的生活区域及供养对象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应防滑,有条件的敬老院可建无障碍坡道,室内安装应急呼叫设施,室外可配置适宜的运动健身器材。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的设施应满足供养工作的基本需要,一般应设有餐厅、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电视室、卫生间、洗浴室、储藏室、档案室、财务室、值班室等,同时做到各类场所应配设施齐全,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对供养对象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做到室内统一配置床铺(一人一铺)、床头柜、桌子、椅子、衣柜、电风扇,门窗安装纱门纱窗。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农村敬老院的投入,扩大农村敬老院的供养规模,力争到2012年底农村敬老院的床位数能满足本乡镇5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入住。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一般5 一7人,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文明敬老院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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