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和《蚌埠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推进我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45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四条 2013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1700元。省财政对三县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250元标准进行补助,县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450元标准进行补差配套;省财政对市辖区供养对象按年人均900元标准进行补助,区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800元标准进行补差配套。上述标准不含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
各县(区)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五条 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第六条 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汇总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资金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
第七条 每年1月底之前,各县(区)将专户内五保供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县(区)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第八条 各县(区)在落实兑现五保供养资金时,要考虑五保供养对象有无承包土地等情况,采取分类施保。要优先确保没有土地收益的五保对象的生活。
第九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各县(区)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收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投入: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经费筹集方法: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十四条 投资规模:2013年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床位500张,每床位建设资金为8400元,省与市(县)分别承担4590元、3810元。在省补助资金中,省公共财政预算补助标准每张4160元、省福彩公益金每张安排430元。
市级配套资金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每床位1143元、2667元,各区配套资金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市本级配套资金从公共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安排50%。
在三县配套资金中,县公共财政预算每张安排1680元、县福彩公益金每张安排2130元。
第十五条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全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市区月人均不低于750元,三县月人均不低于680元;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见病治疗等费用,按照院民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以上经费,必须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补助标准。
三、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第十六条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可申请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十七条 符合《安徽省社区